|
|
|
5、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了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设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6、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明确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 7、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一章是重点。下面就这一章的有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学习下。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
|
|
|
|
 |
热点推荐 |
|
 |
今日热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