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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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